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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定州市印发了《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日期以及其他相应规定,并将城乡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了解,此次涉及人员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 。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在我市长期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市公安局办理暂住登记的;

2. 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房产登记证明或结婚证明等相关有证件的;

3. 在我市就读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生。

缴费标准

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年龄界定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对低保、重残、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城乡困难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及所有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费,其参保费用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城乡居民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对60—69周岁、70—79周岁老年人的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分别按30%和50%的标准予以救助,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费,不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城乡居民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收缴

(一)城乡居民以家庭(以户籍为准)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

(二)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3个月后或按自然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父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不可以参保。

(三)无法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各类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组织统一参保。

缴费时间

2018年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期为2017年的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0日;享受待遇的期限为2018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的连续性,当年参保缴费的大学新生入学后即可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前。

基本医疗保险转接

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年可折合1年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缴费不足2年的,不予计算;2017年1月1日后,按连续缴费满4年折合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合年限从参保居民年满18周岁后的参保时间开始计算;折合高年限不超过5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于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费用;

(三)工伤医疗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

(五)整形美容、假肢义眼、义齿、助听器、眼镜、视力矫正、计划生育手术、各种因素的终止妊娠、不孕不育症调节、性功能障碍、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毒,自伤、自残、自杀(重症精神病除外)、医疗事故、各种医疗技术鉴定、非疾病诊疗项目等;

(六)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与所患病种调节无关的药品、材料等医疗费用及非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自:定州日报 文 杨光伟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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