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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厦门公交车上
17岁女学生突发疾病身亡!
公交公司被告上法庭
家属索赔近30万
法院判了!
厦门一女学生在公交车上
突发疾病身亡!
家属索赔29.3万元
事发当天
17岁的丽丽像往常一样
坐上了公交车去上学
不料
公交车行驶到一半的时候
丽丽突发疾病,从座位上滑落
面朝下倒在后排座位的中间过道上
事发后
司机及时拨打120
并停车疏散其他乘客
原地等候20分钟后
丽丽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
入院后
她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
医院将丽丽收住ICU予以重症监护
可惜,终丽丽还是
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呼吸循环衰竭
不治身亡!!
丽丽死后
丽丽的父母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不久后
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展开了激烈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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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丽的父母起诉说:
“你们应该采取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直接将车开到医院,而不是站在原地!你们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应赔付我女儿的医疗费、丧葬费29.3万元。”
对此,公交公司却答辩说:
“事发时,公交车运行平稳,没有急刹车,丽丽死亡并非驾驶员导致。而且,知道她晕倒后,我们马上停车察看情况,2分32秒就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明位置,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双方各执一词
家属索赔近30万元
那公交司机是否已尽救助义务?
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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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公交公司已尽救助义务不用赔
思明法院审理查明——
◆从监控录像来看,丽丽从发病倒地到被抬上急救车送往医院,仅间隔17分钟,从救助时间上看,公交公司已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
◆因心肺复苏术系专业技能,在不清楚丽丽发病原因的情况下,驾驶员未采取心肺复苏术不能视为其不尽力救助。
◆另外,等待急救车施救比公交车送医更能丽丽及时得到救治。
法院认为——
丽丽9年前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发作频率为每年1-2次,随时有发生猝死的可能。本案中,丽丽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呼吸循环衰竭,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故丽丽父母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了丽丽父母的索赔诉求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出现乘客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
谁来担责?
近日
思明区法院发布了一批
与公共交通上的伤亡有关的案件
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厦门一女子拎袋子上车
却摔成十级伤残
公交公司要赔吗?
这天,刚买完菜的魏阿姨拎着大包小包,搭上了A路公交车。眼看着公车缓缓驶入下车点,魏阿姨以为公车停下了,就双手离开扶手去提地上的袋子。
结果,魏阿姨在逆向朝后门走去时,稍不留神便摔倒了。这一摔,魏阿姨被诊断为韧带断裂、多处肌腱损伤,并被送上了手术台。同时,她还伴有糖尿病和高血压。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魏阿姨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魏阿姨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她起诉认为,自己是在公交车上摔倒的,公交公司应该担责,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赔偿金额共计17.2万元。
对此,被告公交公司答辩说:“公交车一直平稳地开,原告自己不拉扶手在车厢内逆向行走,原告自己要对这起事故负责!”
法院判决
摔倒系因过失造成
免除公交车公司责任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交车进站时,均会提醒乘客在车辆停稳后才可下车。而车辆尚在行驶过程中,魏女士却双手离开扶手提物逆向行走,致使其失去平衡而摔倒。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车辆仍处于平稳的行驶状态,其他乘客均未受到影响。魏女士因自身重大过失而摔倒,其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其因摔倒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可以采取六大举措
减少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隐患
法官提醒
六大举措
减少公共交通风险隐患
01
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应加强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
02
完善人身救护设备及人员培训,在出现事故或特殊情况时第一时间拨打求助电话,及时得到救助。
03
关键行驶节点的驾驶,慎用紧急制动措施,并提醒乘车停稳后再下车。
04
提升运输提供者的服务意识,对于乘客的不合理需求可以告知相应风险并予以拒绝。
05
增加行车监控、记录等设备安装,以便在出现纠纷时可通过视频、语音记录还原真实过程。
06
强化多层次公共运输保险配置,事故发生后,保险金额尽可能覆盖运输企业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企业赔偿压力。
转自:海峡导报
来源: 厦门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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