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金华美容防晒霜品牌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今年年初开展“药剑”行动以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市县联动、行刑衔接,打出药、械、化领域重点整治组合拳。截至6月底,全市共查处药品领域案件46起,医疗器械领域案件51起,化妆品领域案件114起,涉刑移送公安案件16起。
现向社会公布10起“药剑”行动典型案例:
金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2022年3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产品备案的情况下,委托广东某公司生产浴盐类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上市销售的未备案化妆品货值金额37146.15元,违法所得3600.69元。2022年5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7147盒,没收违法所得3600.69元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2年1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医疗废物暂存处存放的部分使用过的空瓶,无法提供相关购进凭证。经查证,当事人因采购药品不便,通过无药品经营资格的承德某美容医院以2153元/瓶的原价采购了5瓶(注射用A型),供当事人在医疗经营中使用,货值共计10765元。2022年4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浦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化妆品案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浦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后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浦江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该检查情况立即开展详细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名为“某奶香味护手霜”的护手霜和冰爽隔离防护喷雾时,实际生产投料成分与备案不一致。2022年2月,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罚没款总计17.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药剑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14类共187个,并且未建立医疗器械的购销台账。2022年5月,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案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药剑专项执法行动中,查获当事人徐某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案,经查,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标注“六神”商标等内容的花露水53700瓶,违法所得近12万元。同时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假冒产品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2022年5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交永康市公安局处理。
金华市某贸易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药剑行动中发现一批防疫物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线索,即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义乌市某单位采购防疫物资,通过某平台进行询价招标,当事人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低价中标,采购数量为30000件,中标价格为321000元。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批次防护服进行抽样,送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判定该批次防护服不合格。2022年2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交义乌市公安局处理,目前已刑事拘留涉案人员3人。
东阳市某齿科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在对东阳市某齿科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购入的“镍钛合金牙弓丝”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在门诊部各楼层待用。另在该门诊部二楼发现“牙龈收缩线”等无中文说明书和标签的医疗器械。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自查报告。2022年5月,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武义某化妆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2022年3月,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化妆品商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销售货架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98个品种,共276件(套),货值金额14472元。2022年6月,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8.38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某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化妆品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从事化妆品经营销售活动,根据药剑行动要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网上销售的防晒霜等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样,抽检结果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款产品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货值金额365.93元,违法所得365.93元。2022年1月,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5.93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兰溪某西医内科诊所未经许可生产药品案
2022年3月,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剑行动安排对辖区内医疗诊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药房货柜抽屉中发现24瓶棕色50毫升容量液体药品,经查证,上述药品为当事人私自分装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货值金额510元,违法所得为42.37元。因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社会危害性较小,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分装药品、没收违法所得42.37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金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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